|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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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丽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丽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价款661657.50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丽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28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7798元,由同辉公司负担1098元,丽阳公司负担16700(同辉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丽阳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同辉公司支付)。反诉案件诉讼费4650元,由丽阳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