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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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涉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49942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43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