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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29715500元; 二、驳回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5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3521元,由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5081元,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852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单位编码:5150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