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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东支行
山东弘正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弘正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东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447527.91元,借款期限内复利420.72元,逾期利息3032496.87元(至2019年11月6日),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11月6日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及自2019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二、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弘正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63.86元,减半收取80381.93元,原告负担1005.93元,被告负担79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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