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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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永峰鸿盛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贵州永峰鸿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433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243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永峰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被告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