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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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豫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货物差额部分款项78445元和违约金23533.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许昌豫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