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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和政县绿源苗木种植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待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5万元及从2017年3月22日后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的同期相应利息;

二、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和政县买家集镇团结村吓阴洼社面积90亩的林木林权在借款本金265万元及相应利息内享有优先受尝权;

三、被告***对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借款265万元及利息在被告***的抵押物不能全部偿还时,对剩余债务承担保证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和政县绿源苗木种植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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