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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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齐河县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5304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病案复印费等共计88751.63元,其中被告***垫付的11262元(13962元-27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其余款项77489.63元(88751.63元-11262元),由该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700元。(该款项已在以上第二判项中予以冲减)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1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63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