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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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3870.47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4348.96元、营养费9000元,合计63348.96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护理费9715.8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8973.71元、残疾赔偿金1810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10521.51元中的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53870.47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鉴定费2700元,由人保财险承担1188元,***承担151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元,由***承担106元,由***承担38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承担441。多收取的181元由本院退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