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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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庆阳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庆阳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庆阳浩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空置房物业费103320.68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297元,由原告庆阳浩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庆阳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