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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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民初414号 原告:广西纵览线览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秀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宗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1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广西纵览线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艳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嘉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