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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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货款2517851.6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