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临夏市人民法院(2018)甘290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18)甘290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临夏市人民法院(2018)甘290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借款26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9600元,由被上诉人和政县绿源苗木种植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均由和政县绿源苗木种植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