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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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明珠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给付贷款本金14500000元及截至2020年2月26日的利息476811.96元、罚息9572.86元(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被告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珠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出质登记通知书编号为(东)内资股权登记设字[2019]第000004号、质押登记编号为XXXX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珠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珠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