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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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货款394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47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