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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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0665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1066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9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分理处],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