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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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利通沥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5904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61774716。 代表人:张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翠,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东营市利通沥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创优路****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87436530。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总经理。 被告: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社会信用代码9***74P。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东营市利通沥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玉玲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商育玮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