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73.18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提起诉讼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