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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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 青海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410.17元、罚息4409.92元; 二、被告青海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实际欠款金额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给付利息和罚息(利息计算公式为:欠款×6.525%÷365天×逾期天数)、罚息计算公式为:[(欠款+利息)×罚息利率(6.525%×1.5)÷360天×逾期天数]。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负担224元,被告青海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