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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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傲虎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傲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989836.72元、利息129767.7元(计算至2019年9月26日)及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989836.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用于抵押的房产1套[坐落:;不动产权证书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以上款项; 三、被告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东营傲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56.84元,减半收取15878.42元,由被告东营傲虎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