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盛工贸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上诉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600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31000元; 三、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上诉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不足以承担上述给付义务的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盛工贸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5640元,由上诉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5元,由上诉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591元,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6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