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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宝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
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宝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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