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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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不予偿还盗刷本金14784.98美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付美元2957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美元2957元自信用卡还款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本金之日之利息。 三、驳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8元由原告***负担852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340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3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