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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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 陕西中远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20)陕01民终6427号上诉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20)陕01民终6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远医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润杰,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杨子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省XX城采供站,住***。法定代表人:任江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中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省XX城采供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撤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撤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中远公司已预交),退还***、陕西中远医药有限公司。审判长 张亚凤审判员 田任华审判员魏哲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娜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