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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前处理车间、风机房、提取车间、锻炒车间、制剂车间、冷冻站、办公楼共7栋建筑物损失7018314.34元。 二、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前处理车间、风机房、提取车间、锻炒车间、制剂车间、冷冻站、办公楼共7栋建筑物损失369384.97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停工损失8089462.85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锅炉房改造费用9032064.78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76元,由原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0180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60928元,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4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3万元,由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2万元;原告预交的鉴定费15万元由原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