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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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 泉州亿安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HT***70003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2万元、利息、复利118388.92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X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0402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29071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泉州亿安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7元,减半收取计15553.5元,由被告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泉州亿安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泉州亿安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