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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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豫R×××××号车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摩托车维修费等损失共计6782.98元元。(其中20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