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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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阳市添富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添富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219,941元,并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2%给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