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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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诺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淮鑫棉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诺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8484595元; 二、被告江苏淮鑫棉纺织有限公司在2933709.39元范围内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诺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192元,由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