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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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苏州汇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1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款项止; 二、限被告苏州汇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江西宏幸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75元,减半收取计1187.5元,保全费1039元,共计22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