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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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支公司 天津兴旺达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天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二三四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天进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保险金2987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负担12元,由人民保险公司负担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