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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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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天津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的利息9900元及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三、***对本判决的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天津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负担2000元,由天津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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