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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明通重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明通重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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