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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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246970.7元; 三、上诉人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246970.7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上诉人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246970.7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天津锦联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33860元,减半收取计16930元,由上诉人承担16000元,被上诉人承担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1元,由上诉人承担10000元,被上诉人承担2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