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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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借款本金610003.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6月14日的利息20856.88元,罚息711.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20856.88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三、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