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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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春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重庆春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17,3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