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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由原告***领取其中的108087.73元,由被告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领取其中的11912.27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6512.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本案中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元(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原告***负担94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负担3830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支出的司法鉴定费1300元,由该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