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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
湖南省欧美亚国际商务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湖南集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口岸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

二、限湖南集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机票款186000元自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口岸分公司;

三、驳回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口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9092元,二审受理费9092元,合计18184元由湖南集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8650元、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口岸分公司承担95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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