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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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 湖南省欧美亚国际商务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湖南集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口岸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 二、限湖南集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机票款186000元自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口岸分公司; 三、驳回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口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9092元,二审受理费9092元,合计18184元由湖南集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8650元、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口岸分公司承担95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