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1民初230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辉,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并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告知原告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