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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佰德新农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阳县佰德电子商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8171707.7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38元,由原告承担93337元,被告河南佰德新农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阳县佰德电子商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60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佰德新农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阳县佰德电子商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