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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1180元; 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5-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