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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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449808.77元;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7年8月15日止,利息7331.98元、罚息11.16元、复利33.73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49808.77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四、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20991元; 五、被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445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2902元,三项合计11607元,由被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