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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东至县神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至县神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东至县神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折价等后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原告有权就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9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被告东至县神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