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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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霞浦县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306587元及2020年5月1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146元,由霞浦县人民政府负担70000元,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