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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四方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柘荣县东联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四方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柘荣县东联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租赁费19,946,783元;

二、福建省四方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柘荣县东联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011,312.69元及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前项租赁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租赁费19,946,783元为基数,每日按0.049%计算,还款期间已清偿的租赁费则不再继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57元,由柘荣县东联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43元,福建省四方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6,014元(福建省四方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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