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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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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430民初860号

原告:广西舒之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安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天津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科诺欣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世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科诺欣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广西舒之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之毅公司”)与被告福建科诺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舒之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被告科诺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福建科诺欣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舒之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

二、驳回广西舒之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0元,由广西舒之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67.50元,由福建科诺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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