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华琪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华琪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实收27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