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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7269万元并支付利息4712540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26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77402540元(利息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76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72667元,由原告***负担38854元;被告***负担433813元,被告蓝能公司、金盾消防公司、金盾压力公司、泰富公司、金盾控股公司连带负担。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蓝能公司、金盾消防公司、金盾压力公司、泰富公司、金盾控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