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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二、变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确认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均享有破产债权60027058元(利息损失计算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追偿以及有权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向***、***、***追偿。 三、变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对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下列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应返还的款项17808万元,应赔偿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001174元(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8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另行计算)。***、***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追偿以及有权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向***追偿。 四、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 五、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和***、***、***不能清偿部分,由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追偿以及有权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向***、***、***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9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96800元,由中财公司负担49595元;由金盾压力公司负担947205元,***、***、金盾风机公司、蓝能公司、金盾消防公司、泰富公司连带负担三分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1935元,由被上诉人金盾风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