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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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租金及材料赔偿款合计122090.82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租金113468.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